今天,新华社再撰长文报道第十三届中国航展!
- 编辑:5moban.com - 18同时,赵汀阳还认为,哲学不是在各种学科之外,而是在每一个学科之中的一种思想手法。
不可否认的是,近代大学体制不仅打造了一个以学术为生、专事学问研究的知识群体,而且也铸造了一种追求逻辑形式主义的科学精神,但是,经院派以及以后的公理方法派法学家们的做法,实际上遮蔽了古老的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实践知识的性格。为了做整体的考察,菲韦格把这样一个程序称为一阶论题学( Topik erster Stufe)。
不过,当时的所谓法律科学毕竟尚未完全脱离经院主义辩证法的知识气息,尚达不到逻辑演绎体系之公理化的必要性前提要求和推理形式的纯粹性,后来更为优良的知识形态,即,近代物理学、 化学以及数学( 几何学) 为代表的精密科学( 自然科学) 取代了法律科学,而作为人类知识和方法的范式,这反过来又影响了西方法学的发展变化。只有这样,一种相互间的( 意见) 协调一致才会持续不断地进行,通行的论题( 不仅专用论题,而且通用论题) 才会按照这种方式很适合地显示人们每一次进行讨论的活动范围,假如人们不想失掉证明的理解,就不允许离开这个活动范围。因为针对每个问题,论题在并非绝对不变的理解之后也就出现了。一如哈贝马斯所言,法学实践活动所追求实践的认识兴趣,它的目的不是把握客观化的现实,而是维护理解的主体间性,以确保个人和集团的……自我理解以及其他个人和集团的相互理解{14}。或者说,法既是一门实践科学,也是一门纯粹科学: 法尽管是实践的,但必须以科学的方式( 即绝对确定性的方式) 来认识。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 实践之学的对象具有难以绝对把握的复杂性。维柯认为,人们必须把古老的论题学思想置于新的思维方式( 即新批判法) 之前,因为若没有老的思想,新的思维方式事实上根本不会成功。由此人们相互间的一致才得以产生,当下的论题(无论是特定的还是通用的)才能顺利地指出人们的思考活动每次都在什么维度上进行。
[91] 对科学实证主义可能造成的负面结果之评论,主要来自维柯在《我们这个时代的研究方式》及《新科学》等著作中的观点。此处的物或对象世界,不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体或物体世界,而是指事物、事情[46]、关系的世界,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实践的社会生活关系。它关切的是实在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26].职是之故,爱德华·拉宾教授说:法律学者把法律作为一套被人们设计为一种意义体系的规范性述说(normative statements)来加以研究。反过来说,实在法均具有暂时性和文化多元的特质。
它确立了法学家的职业精神和一种习习相守的内在秩序和传统,并且借助法学家的努力不断驯服自身的随意性,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产生一种限度感(sense of limits)[40].说到底,所谓法学,就是法律的实践知识或法律实践之学。……只有通过全面把握法律概念,真正的法律体系,即法律规定的内在相互依存性才可能产生。
见James E. Herget, Contemporary German Legal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6, p.62. [95] Viehweg, a.a.O., Vorwort zur vierten Auflage, S. 9. [96] See Bernard E. Jacob,Ancient Rhetoric, Modern Legal Thought, And Politics: A Review Essay on The Translation of Viehweg‘s Topics and Law‘ ,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Summer 1995)。[97] Viehweg, a.a.O., S. 14. [98] Aporia这个希腊词语被菲韦格翻译成Weglosigkeit(英语为pathlessness),直译为无路可走。诚如我们所见,任何一个特定领域的非体系化的论题目录本身为共同理解提供了某种把手。(3)将这种前提用于法律证立的理论[65]. 亚里士多德最早在其方法论著作《工具论》第五篇(即《论题篇》)中对这门学问的目的予以阐述[66]:它在于寻求一种探索的方法,通过它,我们就能从普遍接受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来进行推理。
[66] 正是基于这个理由,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赋予这门学问以论题学的名称。(3)法学的概念和命题故而也只能被赋予与问题保持关联的涵义。因为针对每个问题,论题在并非绝对不变的理解之后也就出现了。[84] 参见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6月版,第162页。
在此意义上,法学的思考总是表现为及物的思考。原因在于:法律永远也不可能游离于社会生活,法律的语言尽管可以经过专门的建构,但也不能完全脱离日常语言。
[114]从这个角度讲,论题学决不是反理性、反智的,毋宁说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它是我们在法学领域中通过对话、商谈或论辩来达成理性共识的必经的门扉。法学范式是伴随着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形成而逐渐形成的,它并非完全由所谓法学理论家所创造,也并非仅由法学理论家予以信奉和遵守,而是由整个法律人(lawyer,法学教授也属于法律人的一种,称为 academic lawyer)共同体共同创造并加以遵从的。
[27] 引自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9页。[33]作为研究文化事实和现象的法学,自然也离不开价值的观点及评价行为。作为论证的使命来看,寻找前提是第一位的,得出结论是第二位的。它们必然由于问题的存在而可能随时中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基于任何一种思考来着手进行工作,然而,最实用的办法是要确定有待考察的思考方式如何形成其前提条件以及用什么方式坚守这种前提条件。参见〔英〕吉尔比:《经院辩证法》,王路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8月版,中译本导言,第21页。
这样一个有待认真对待的问题之存在就蕴含着德国哲学家尼克莱·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 1882-1950)所称的困局工作方式(aporetische Arbeitsweise)[99]之结构的第一部分内容:问题总是在情境理解(contextual understanding)之内发生的,这种理解预设一种提供答案或解决办法的需求。如此建构的法学(可以名曰法律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有的科学之控制的动机,正如自然科学研究的动机是通过认识自然来控制自然,社会科学发展的动机是根据科学规律来控制社会一样,法律科学兴起的动力则是为了控制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当然对违法行为的控制也是其研究的任务),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与自然科学相类似的恒常规则,而这些规则本身不受它所制约的生活和关系的影响(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即持此种观点)。
换句话说,问题的引入影响体系的选择,通常导致体系的多元化,却又不能从某个包罗万象的体系来证明它们之间的协调性。它们使问题和答案得到有序整理,并且指明到底什么样的进一步考量是有价值的。
反过来,我们把重心放在问题上:这似乎在寻找某个有助于问题解答的体系。[69]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下),第351-352页。
他就是德国美茵兹大学法学院教授特奥多尔·菲韦格(Theodor Viehweg, 1907-1988)。[18]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19页。法学所讨论的实践问题,总是应然的问题,即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或什么允许去做、什么不允许去做的问题。所有的个人面对同一个实在,真理就是认识与实在相符合[25].这一目的之说明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而言也许是真实的,但对于法学则不一定适用。
故此,菲韦格指出,困局(问题)思维是以某种可以适用的体系或者融贯性语境(coherent context)为前提条件的。最后,它也可能是指技术之学,即将法律作为一门实用的技艺(技术, Technik, craft)来加以研究[19].那么,法学到底是指其中哪一种意义层次上研究活动的名称?这里恐怕难以简单作答。
因此,用自然科学概念来表现文化生活,这种作法虽然可能有其正当理由,但仅仅用这种方法是不够的。菲韦格指出:法学是利用困局思维、且在主要点上与论题学相一致的技术。
然而,这种把手又是有一定活动性(弹性)的,它能够被放大和缩小。凡通行于各种科学的事例就归入通用论题,等等[76].此外,他还专门讨论了28个 证明式修辞式推论的论题(如可能、不可能论题、对立面论题、变格论题、相互关系论题、时间论题、反攻论题、定义论题、 一字多义论题、分类论题、归纳论题、判断论题等)和9个假冒的修辞式推论的论题(如措词论题、分合论题、愤慨论题、或然的证据论题、偶然事件论题、后果论题、非因作因论题、省略论题、绝对与特殊混用论题)[77].总体上看,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论题学属于从或然性原理推导出结论的哲学之初始阶段(Vorstufe der Philosophie)[78].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西塞罗于公元前44年(即在西塞罗被安东尼谋杀前一年)应罗马法学家特雷巴求斯(Gaius Trebatius Testa)的请求写了一本与亚氏著作同名的《论题篇》一书。
假如我们把重心放在体系考察上,那么就会产生如下的图景: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说,根本上只有一个体系A,通过这个体系将所有的问题分成可解的和不可解的两组,那么这后一组肯定会被当作纯粹的假问题而弃置一旁,因为仅从另一个体系B所做的反证也是可能的。……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只有如此,引证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最负盛名的贤哲们的知识才富有意义。总体上说译为或然性的较为适宜。
我们寄希望于未来,也许一切正在发生改变,只是我们还没有充分感受到事情本身改变的消息。本文采用论题学之译名。
(2)有关topos (topos,topoi),其直译为所在地、处所、位置,但上述译名并未揭示topos作为核心概念在论题学中的特定涵义,显然并不合适。(3)实在之为真理的标准。
也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第19-20页。正如施蒂希·约根森(Stig Joergensen)指出,法学及司法裁判的特色正在于:它们几乎完全是在处理评价的事[34].拉伦茨也认为,要理解法规范就必须发掘其中所包含的评价及该评价的作用范围。